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咦。 昨天收到法院的傳票,我的身份是" 被害人 " 。

ㄜ。 胖胖也收到法院的傳票,他的身份是" 證人 " 。

ㄚ。 原來是上次我們在馬路上跟人家擦撞+吵架,

那個白目女駕駛,又撞到別的女生,還給我肇事逃逸0。

好壞,我明天要去當被害人指證他,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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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flyingcat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